收获的季节,对于田间农户来讲,使用一台称心如意的收割机能事半功倍。但在连云港东海县,却有30多位农户买到了“误标马力”的收割机,农户们认为,这些收割机“身份不明”,干起活来“好像缺乏动力,出工不出活”。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放】


(资料图)

收割机动力不足耽误干活

揭开贴标发现还有“印记”

2022年1月11日,连云港市东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平明分会陆续收到多名消费者反映,连云港市某农机销售公司东海分公司出售的收割机,使用过程中发觉动力不足,等到发动机上张贴的铭牌脱落后,买到这批收割机的农户惊奇地发现,每台收割机上,有发动机型号的标记有两个,其中“4G33V16-112G31G、C03300202A”是打印在机体上的,在其上粘贴有银色铭牌,标有“4G33V16-118G31G、C03300202A”字样,后者出售时将打印在机体上的标记覆盖了。农户们认为,该公司将112马力的收割机当做118马力的销售,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赔偿。

【处理结果】

厂家称“操作失误”非欺诈

经协商同意“每人万元补偿”

连云港市东海县消保委平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农户们的投诉后,立即上门进行核查。涉事的农机销售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其经销的该批次收割机是江苏一农机公司生产的,共购进33台,销售给32名农户(其中一人购买2台)。

经调查,由于发动机厂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标签误标,发动机厂家于2022年1月4日出具公函,证实该批发动机是按118马力调试出厂的,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平明分会工作人员联合县农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约谈收割机及其发动机生产厂家,经核实,负责人的说法属实。但是生产厂家用标有“4G33V16-118G31G、C03300202A”字样银色铭牌将打印在机体上“4G33V16-112G31G、C03300202A”的标记覆盖,且未在销售前告知消费者,其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调解,负责人同意给予每位消费者一万元的补偿。

【案例评析】

“贴标覆盖”掩盖操作失误

侵害了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江苏圣典典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尽管这批发动机是按照118马力调试出厂的,但是厂家采取粘贴覆盖的方式掩盖其工作上的失误,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铭牌的真实情况,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通讯员  陈思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范晓林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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