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碰瓷流行后又见外卖“碰瓷”?所谓的外卖碰瓷,指的是以在外卖中“吃出”头发、虫子等异物,要么跟商家协商要赔偿,要么通过举报平台投诉等手段,最终达到向商家要求10倍金额赔偿的目的。之所以说是“碰瓷”,是因为其中也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所谓的“异物”属于捏造的。

今年7月,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顾客”孙某某、员某某以在外卖中“吃出”异物为由申请投诉的次数远超于正常顾客投诉的次数,且多次投诉使用同一张图片,涉嫌敲诈勒索。目前,该二人已经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资料图)

首先,为什么“吃出”异物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食品中如果确实出现了异物,那显然该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顾客有权索赔。

既然可以索赔,应当如何索赔呢?索赔的限度如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知道,消费者首先可以要求赔偿因为不安全食品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因为吃了不安全食品生病导致的治疗费用等。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项属于增加赔偿的金额,如果这一项不满一千元的,则直接定为一千元。举例而言,如果消费者吃出异物的外卖金额为五十元,十倍价款则为500元,则增加赔偿的金额可以直接提升为一千元。

应当说,前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注意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一举多得之举。但是,若前述规定成了不法分子“碰瓷”的工具,一方面直接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若是此类现象增多,则必然会导致此后商家、监管部门等对维权的审核变得更加严格,从而增加依法维权的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因此,对于前述捏造“吃出”异物碰瓷的行为严厉打击。

对于这种捏造“吃出”异物碰瓷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的犯罪。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是有固定的模式的,具体为: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受恐吓而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之间具有原因上的关联,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关系。

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捏造“吃出”异物的情况,以投诉或者进行差评对商家进行威胁,商家为了维护声誉等,绝大多数情形下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便是基于对投诉、差评的恐惧对行为人进行赔偿。这样的行为结构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逻辑。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金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金额较大的标准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具体标准各省可能有差异。

另外,如果行为人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及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等情形的,则数额较大的标准会按照普通标准减半。

最后,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不论金额,也能构成本罪。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外卖碰瓷次数较多,即使金额无法达到入罪标准,次数上也是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总之,虚假索赔不仅对商家和消费者不利,还会对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严格打击虚假索赔行为是保护商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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