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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实习记者李露萍)2月15日,记者从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修订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

据悉,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包含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行使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及裁量标准的执行规定,并明确了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新规定内容条款。

裁量标准包含116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森林草原防灭火、林木种苗、植物新品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通过分类分项细化适用情形,量化了裁量标准,压缩了裁量空间,减少了行政执法裁量空间,进一步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记者了解到,2022年,全省林草立案查处行政案件8057起,收缴罚款2.36亿元,与2021年相比,分别增加59.9%、58.4%;结案率96.5%,与2021年相比上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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