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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记者唐千惠实习记者李露萍 文/图)2月16日,记者从《四川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层面颁布“三法一条例”,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条例》在这两个问题上,与上位法做了有效衔接。在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发布会现场

“在信息化时代,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的突出和重要。”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副主任何雨介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要强调收集数据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时,针对实践中大家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也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规定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在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并在突发事件结束后采取数据封存、应用关停等处置措施。

加强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开放、交易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

建立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机制,规定当事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在制定数据条例的过程中,把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和数据安全作为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进行规定,回应社会对这方面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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