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制售“老油”锅底的周某、彭某判处刑罚,同时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成功促使二人主动履行了需缴纳的12余万元财产刑。

有期徒刑+罚金+3倍赔偿


(资料图片)

2020年4月到2022年1月,周某、彭某在顺庆区合伙经营某火锅店。期间,二人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火锅锅底回收,炼成“老油”添加到新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合计经营额达70余万元,其中含“老油”的火锅约1500锅,金额约人民币5万元。

顺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彭某二人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处:

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周某、彭某的违法所得467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周某、彭某赔偿经营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140250元(其中已缴存81025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人周某、彭某继续缴纳。

12余万元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

判决生效后,因周某、彭某二人未履行判处的财产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为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线下和电话的方式,向周某、彭某二人释法析理,告知其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可能面临的司法拘留、撤销缓刑等法律后果。经过执行法官一番批评教育,周某、彭某二人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错误,遂赶紧筹集款项,履行了判处的财产刑。

法官说法

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会产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火锅底料后再次给食客食用会严重危害食客身体健康。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支付经营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此次顺庆法院对经营者的严厉判罚和对罚金刑的成功执结,对震慑不法经营者,维护餐饮行业安全有序发展及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一直以来,顺庆法院始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努力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保驾护航。

同时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案为戒,增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顺法宣)

推荐内容